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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2023-03-30 来源:党政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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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,统一明确请销假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考勤管理

(一)出勤要求

学校所有教职员工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,遵守校规校纪,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。专任教师,要围绕承担的教学、科研工作任务,科学分配时间,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,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,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,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。

(二)考勤分类

学校所有党政管理和教辅人员均实行常班考勤制度,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每周在参加业务学习、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间实行考勤签到,上课、辅导及教研等活动实行考勤登记制度。

(三)考勤办法

1.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办公室人员每日签到。

2.考勤结果与月绩效工资结果在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,遇到节假日10日以前报送。

3.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,凡发现瞒报、漏报、弄虚作假,循私舞弊者,扣发本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

4.因故不能到岗者,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工论处。

二、请、销假办法

(一)教职工请假,应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。

(二)一般教职工,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。

(三)假期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,由各科室领导批准,报办公室备案;3个工作日以上7日以内的,由各科室领导批准并经主管校长审批,报办公室备案;7日以上的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,报办公室备案。

(四)中层干部请假,3日之内的报主管校级领导批准,3日至7日内由组织部批准;7日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,报办公室备案。

(五)假期结束后本人持所在科室出具的上班证明及时到人事处销假。

三、各类假期的规定及有关待遇

(一)病假

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应凭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,病假期间工资及校内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:

1、每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者,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;累计16天以上的停发绩效工资

2、连续病假在2—6月以内的,绩效工资减半,误餐补助减半

3、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效工资取消,误餐补助取消。

4、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,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。

5、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。

6、对因打架斗殴致伤者的工资、津贴、医疗等费用应由当事者个人负责。

7、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,须持医院证明并经所在系部出具上班证明、办公室备案方可恢复工作。

(二)事假

教职工因事请假,按下列规定执行:

1、月事假在14天以内的,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天数。

2、月事假15—22天的,扣发当月绩效工资

3、月事假23天—1个月的,发当月绩效工资、误餐补助取消。

4、月事假1个月以上的,停发基本工资,发当月绩效工资、误餐补助取消。

5、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,扣发本人年绩效工资50%,满2个月取消本年度绩效工资

(四)婚假

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,假期3天, 婚假期间工资、校内津贴照发。

(五)丧假
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〔系指父母(含配偶父母)、配偶和子女〕死亡时,可根据情况给予7天的丧假。如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可根据需要另给路途假。经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、校内津贴照发,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。

(六)产假

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育(23周岁以上开始怀孕)女职工,产假6个月,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取消校内岗位津贴,扣发年基础津贴的月平均数乘以所休产假月数。

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、法定假和寒暑假。

四、奖惩办法

(一)迟到、早退

迟到、早退一次,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%,依此类推直至纪律处分。

(二)旷工

教职工无故旷工者,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补贴外,还要视其具体情况,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
1、旷工一天者(教师旷课一节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),扣发本月校内绩效工资50%。

2、月旷工3次或达到2个工作日者,停发本月绩效工资

3、月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者,停发下月绩效工资

4、月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,下月只发本人基本工资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:

1)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;

2)未经学校同意,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;

3)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,或者失职、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4)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;

5)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,或者被劳动教养的。

6、凡扣发的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由各科室造册,办公室审批,财务科执行。

(二)对认真执行考勤制度、在考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,给予表扬和奖励;对违反考勤制度规定的科室和个人,给予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五、其他

(一)教职工请婚假、产假、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内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。

(二)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,以备有事联系。

(三)对于既无正当理由,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,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及岗位津贴并按旷工处理。

(四)对于擅自离职的,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并按旷工处理。

(五)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